在古代,尽管司法不健全,但关于冤假错案,也有一定的防治措施。
如今,影视剧中,官司最后律师结案陈词时,总不忘来这么一句: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在古代,没有”疑点利益“这个说法,但也有类似的举措,叫”罪疑惟轻“.也就是,碰到了一件疑案,怎么办?断案者,先问问官吏们的意见,然后再征求老百姓的看法。最后,若还是无法断定,说明这是一桩疑案,那只能从轻发落或者无罪赦免。这么做,是为了将冤假错案的几率减到最低。
若非疑案,而是断案者断错了案,该怎么办?也有明文规定的。
关于断案者判错了案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意为之,比如和被告有嫌隙,趁机报复;或者收了人家的贿赂,故意判被告有罪或加重罪罚。这种情况下,从汉代到明代,惩罚措施大同小异,核心思想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断案者判了被告什么罪名,一旦被发现是错判,则这个罪名就反过来加诸断案者身上。比如,被告本没有杀人,断案者收了贿赂,硬判被告杀人。若是被揭发,则按杀人罪的处罚,来重罚断案者。
判错案,还有另一种情况,属于无意为之。比如,能力不够,发现不了案子的蛛丝马迹,无从下手;或者,非故意,也无过失,但当时可能缺乏证据,后来证据浮出水面,证实之前是错判。这种情况,历代的处罚就不一致了。相同的是,和有意为之的情况比起来,无意为之的错判当然在处罚上要轻很多,至于是减罪几等,历代的规定就不一样了。
可见,哪怕在人治的时代,人们对于冤假错案,也尽可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