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摩的离婚事件也轰动一时。徐志摩奉父母之命与张幼仪结婚后,深深感到和妻子之间缺乏感情。张幼仪是个贤惠、能干、持家的女人,但不适合徐志摩这样的浪漫诗人。1922年3月,徐志摩在柏林与张幼仪离婚。
此前,徐志摩在伦敦认识了林徽因,他们两人在英国度过了一段快乐时光。但最终,林徽因与梁启超的儿子梁思成结婚。就在伤心之时,徐志摩遇到了同样忍泪度日的陆小曼。陆小曼为了徐志摩与前夫王赓离婚。在上世纪20年代,此举被赋予了追求自由、打破传统礼教的革命意义。刘海粟为陆小曼打破“三从四德”而举杯高呼,梁启超为徐志摩和陆小曼的结合做证婚人。
点评
受“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基本上处于从属的地位,“未嫁从父,嫁后从夫,夫死从子”的理念是传统中国家庭法律制度中历经数个世纪延续不变的内容。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解除婚姻关系主要是男方的权利,妇女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在传统社会既不多见,也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可,司法实践上获得支持的难度更大。民国之后,妇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步在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和落实。民国初期,虽然仍然延续适用清末的法律制度,妇女在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方面与男子还有不平等的规定。但是,通过大理院一系列的判例还是逐步落实了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的平等性。
本案主要的争点在于彭福升的实际病况是否在婚姻缔结之前就已经为张家所知,这就涉及当时大理院的“上字第2305号”判例,该判例指出:“现行法上若果男女自初即有残疾……情事,其前提要件,第一须两家明白通知,第二须写立婚书……”此判例实际上说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中,如果一方隐瞒残疾的实际情况,即有欺诈行为,那么将会影响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如果婚姻关系失去了合法性,那么当然可以判决其解除婚姻关系。大理院要求江苏高等审判厅重审,并最终驳回了彭东凡的上诉请求,其依据在于:彭家没有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如实告知张家,彭福升的病并未痊愈,仅仅是好转而已,从而导致张家误判了彭福升的身体状况,同意缔结婚姻关系。所以彭东凡的行为存在欺诈的成分。
这起案件虽然是一起普通离婚案,但是从崇明县一直打到大理院,全案历经数次法庭调查,形成四份判决书,过程极其跌宕起伏。案件不仅清晰反映了民国早期的司法审级体制,也体现了这一时期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与传统中国的截然不同。同时我们也能发现民国大理院在司法裁判中所展现出的先进法律理念、良好司法素质,其对法律关系的精准理解颇有令人叹服之处。